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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843民事判決要旨
中文摘要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就仲裁協議存在與否加以爭執,並否定仲裁庭之管轄權而異議時,仲裁法亦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16 條第1、2 項規定,於第22 條明文規定由仲裁庭決定,即承認仲裁庭具有仲裁管轄權爭議之優先判斷權限,得就仲裁標的是否具有仲裁適格、仲裁協議是否成立或有效等項,自為判斷, 並於為中間決定後,繼續進行程序,俾免當事人任意藉仲裁管轄權之抗辯,阻撓仲裁程序之開始及進行。
起訖頁 3-3
刊名 仲裁報  
期數 201807 (26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該期刊-上一篇 台、日間仲裁判斷的承認與執行——併論首件取得日本法院許可執行的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判斷
該期刊-下一篇 ICCA2018與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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