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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報
200706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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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仲裁程序解決金融糾紛之優點
作者
陳峰富
中文摘要
仲裁,屬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即由爭議當事人以合意將其紛爭交由第三人(仲裁人)加以判斷,以解決爭議。2000年,國際商會統計與金融服務相關的仲裁案子已經超過了50%。此外,自2003年5月8日起,中國大陸開始實施腋金融爭議仲裁規則夜,足見仲裁作為金融爭議解決機制之重要性。由於金融交易屬於私契約法範疇,在不違反公序良俗之前提下,得由當事人自由處分。
起訖頁
3-3
刊名
仲裁報
期數
200706 (4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該期刊-上一篇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增訂腋先調後仲夜機制
該期刊-下一篇
台灣仲裁判斷在日本之承認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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