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作為物權證券具有可轉讓性,而由鐵路、公路及航空運送人簽發的運送單據,並不具可轉讓性。為填補此落差,《聯合國可轉讓貨物單據公約》增設「可轉讓貨物單據」這一新型的可轉讓物權證券。此種單據可適用於多式聯運或單式運送,其功能與海運提單相當。但可轉讓貨物單據之簽發並非強制,而基於運送人與託運人之合意,並以紙本或電子格式發行。此單據並不改變運送人、託運人及受貨人於相關國際公約或國內法下依運送契約所負擔之義務及其責任。該公約允許將可轉讓貨物單據作為貨物物權憑證,為交易各方提供法律保障,並促進國際貿易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