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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少年事件處理法——115年憲判字第3號【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就受移送法院並非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之情形,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之意旨,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完成修法。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裁定再行移送。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再行移送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起訖頁 1-5
關鍵詞 少年事件處理法人格權保障少年程序主體性陳述意見權訴訟權保障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605 (2026: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存續力——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9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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