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自於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主人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選任董事長之爭議,歷程大致上為,公司因董監事未依法改選,全體董監事均遭解任1,此時呈現董監事缺位情形,遂由法院選任林瑞成律師擔任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7人(即被告賴瑞徵等4人及原告包括訴外人等3人);隨後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賴瑞徵,依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取得董事會召集權,進而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長,惟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因未達最低出席定足數而告流會,於一週後再次召開董事會,並選任賴瑞徵為董事長,後因董事代理情形經主管機關認有疑慮,要求主人公司續行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長,始於將近4個月後,再次召開第三次董事會,會議中依公司法第203條第3項之董事會普通決議程序(出席董事4人,全數同意通過),選任董事長賴瑞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