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專欄精選裁判共13則,均為最高法院於2025年7月間作成。本次以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之被告不到庭的「正當理由」為主旨,討論最高法院近期判決如何定義與操作此一概念。 此外,本次專欄另精選出多則富有參考意義的最高法院裁判見解。涉及的重要議題包括:最高法院如何認定罪名變更是否經合法告知?警詢筆錄作為傳聞例外的「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要件,與「案重初供」概念如何區分?關於數位證據之證明,何時應適用自由證明法則? 事實審法院若違背合議制規定,誤行獨任審判,法律效果為何?自白減刑之成立,是否要求被告對於犯罪主觀意圖與客觀事實部分均為坦承,始能成立?當被告主張因為對本地語言或法律制度的不瞭解或不熟悉,而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利遭到侵害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實務上常見有在偵查或審判中,以司法警察機關出具的「偵查報告」做為證據者,其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於鑑定報告?這些議題不僅是實務運作上的重要主題,在學理上亦有重要意義,本專欄特別挑選評論,以供讀者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