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決乃是一個以環境影響程序法啟動,串聯原基法諮商同意權規定,因著最高行政法院積極連結國際法並透過憲法增修條文規範,深化我國原住民族土地認定之重要判決。儘管本判決理由有半數以上的篇幅仍然以環境影響評估法為主,但本判決不僅積極擴張原住民族土地之基本權基礎(壹),更建立原住民族在國家建立之前即已存在,國家法制必須予以尊重之重要論理基礎(貳),呼應國際原住民族權利發展之脈動,可能帶領我國的原住民族土地法制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堪稱建構原住民族土地之標竿判決。甚且,本判決可謂為近年來最高行政法院積極扮演守護人民憲法上基本權利保障角色之重要判決之一,在目前憲法法庭陷入紛擾之際,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們得以正常地透過判決發揮影響國家發展與保障人民權利之積極角色,更顯得彌足珍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