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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受解聘與經議決一定期間內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公立學校教師之權利救濟途徑
作者 陳信安 (Hsin- An Chen)
中文摘要
甲為乙市之市立丙國民小學(以下稱「丙校」)專任教師,於114學年度擔任導師期間,遭家長投訴有班級經營情況不佳及教學不力等情形,經丙校循法定程序調查、審議後,認定其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1所定教學不力之具體事實,決議予以解聘,而以A函通知甲;並報請乙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教育局」)核准,經教育局以B函回覆丙校核准解聘甲。此外,甲並遭人檢舉於擔任導師期間另有涉及對多名學生性騷擾之情事,丙校獲報後乃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審議,認定其有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2所定性騷擾之行為且有解聘之必要,乃予以解聘,並議決4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並以C函通知甲解聘與4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以及已報請教育局核准等事。教育局後以D函回覆丙校,並副知甲核准解聘且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對於前述A、B、C、D等函,甲如認為違法而有所不服,得否,以及應如何為權利救濟?請依行政法院現行實務見解說明之。
起訖頁 4-11
關鍵詞 教師法公立學校教師解聘不得聘任為教師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605 (28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8301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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