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自西元1998年,台灣對於施用毒品行為者的政策思維與處遇,依時間順序主要有四個主要階段:1.「病人」與「犯人」雙重特性之「病犯」、2.減少傷害、3.治療即預防、4.分流與多元處遇。第一階段是政府於1998年5月頒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2022),指毒品是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在醫療用途上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處理,但在非醫療與非科學用途上,是依循聯合國規定分級管理(The International Drug Control Conventions, 2013),一方面對於施用毒品為非法行為,同時亦認同施用毒品本身是一種自我傷害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