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證據法採法定證據主義,有關證據方法分為「人的證據方法」及「物的證據方法」。物的證據方法係以物本身的實體狀態,如形狀、物質成分、外觀特徵來證明事實,如兇器、贓物、血液、書證(以文書的「內容」作為證據,如契約、遺囑、恐嚇信、驗傷單)、準書證(雖非文書,但其性質與書證類似,例如相片、錄影帶、錄音帶、電腦硬碟資料等(視聽資料),此須依法定程序之搜索及扣押取得後,交予提示辨認勘驗、讀取與勘聽;人的證據方法,以人的感官經歷、認知或專業知識來陳述事實的法定證據形式,主要包含證人、鑑定人、當事人本人(含被告)的言詞陳述,透過訊問、詰問、對質等程序在法庭上調查,確保供述的任意性、真實性以及證據能力,偵訊人員須依上述法定程序訊問,以取得被問人之陳述,做為審判時之證據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