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承辦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審理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2款所稱「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如未迴避而參與審判,自屬違法。本判決更重要見解是,倘第一審判決有諸如法院組織不合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強制辯護案未選任或指定辯護人、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等情形,非但所踐行之程序顯然違法,且足使被告應受法院依相關法律規定與程序公平審判之訴訟權受有侵害,此項侵害被告訴訟權之不合法審判之重大瑕疵,當亦不能因量刑部分上訴上級法院審判而得以治癒。於此情形,第二審法院之審理及調查範圍例外不受上訴權人科刑一部上訴拘束,仍應依職權調查究明有無上開違背法令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