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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604 (202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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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製作名義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偽造文書罪「製作名義人」之概念:1.刑法所稱文書,須有一定之製作名義人,名義人指在文書之形式上為思想(觀念)或意思表示之表意人且須為文書內容負責之人;2.何人為文書之名義人,如未顯明於文書,以文書內容之整體關聯性為綜合觀察;3.文書製作名義人之真正性,與文書內容之真正性,乃屬二事,倘以自己名義製作之私文書,縱其內容不實,除合於業務登載不實罪或另構成詐欺等罪外,不生偽造私文書之問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製作名義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604 (202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表達性自主意願——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03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照料義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7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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