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以下簡稱本法或營業稅法)。除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本法第11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法第12條之特種飲食業(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就其銷售額按同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本法第13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外(營業稅法第21、22、23條),營業人均係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即採加值型營業稅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