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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託運單——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41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託運人為託運單文書之法定作成人,其於運送人提供之空白託運單填寫,結合原印就之文字及自行書寫之內容作成託運單,衡諸交易習慣及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託運人於其上簽名,即係表彰託運單之內容係託運人之思想表現,尚難認託運人對託運單之記載未有明示之同意。此與託運人於交付運送物後,收受運送人所製作之提單(民法第625條參照),不能以託運人之沈默逕認對提單內容已有明示同意之情形,顯然有別。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託運單提單明示同意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3 (202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推定租賃——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37號
該期刊-下一篇 不動產物權登記——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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