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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604 (202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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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假處分——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假處分執行係為保全債權人金錢以外請求之程序,乃保障其所主張債權之正當權利行使行為,故財產受假處分執行之債務人,雖可知其權利受損害,惟從假處分執行之外觀狀況,難以確知該損害係因債權人之侵權行為所生,尚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在本案訴訟確定時,依論理及一般經驗法則,債務人(即侵權行為之請求權人)得確認該假處分執行是否屬於侵權行為,故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原則應自本案訴訟確定時起算。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假處分
、
侵權行為
、
損害賠償
、
消滅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4 (202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給付遲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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