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說書等技藝表演應申報繳納娛樂稅。某知名脫口秀藝人在全國各城市舉辦巡迴公演,其實際表演內容為單口相聲或脫口秀,然而卻以「有趣的演講」為名販售票券,主張所提供者為「演講」而非技藝表演。稅捐稽徵機關查知詳情後,以表演內容構成應課徵娛樂稅之技藝表演為由,發單補徵稅捐並裁罰。然而,稅捐稽徵機關於相關課稅處分中,並未引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之調整規定。同時,在行政法院裁判中,法院亦未針對該件爭訟有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之適用依職權做出說明。該案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