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欄持續檢索民事裁判,探察誠信原則於國家賠償事件之適用實況,並指出行政法與民事法秩序規範體系定位的重要性。此項觀點之所以重要,乃因公法上請求權基礎與民法上請求權基礎的依據、結構與考量重點,多有差異,尤其公法上請求權人不以人民為限,除公權力機關得為公法上請求權之主體外,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民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者,所在多有。公務員是否為國家賠償法所稱之「人民」?國家賠償請求權基礎何在?損害賠償範圍的界定,如何「適用」、「準用」或「類推適用」行政法或民法有關規定或原則?凡此問題,無不關乎法律制度(損害賠償制度目的)、法律關係(公務員與國家之勤務關係)暨法學方法論(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乃至於合憲性解釋)等基本課題,有待研究。本期特選1則公務員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事件,以此裁判為基礎,解析並觀察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請求權的法制現況、實務發展及應然取向,並思考誠信原則於侵權行為法上損益相抵之可適用性與開展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