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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2602 (2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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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II──聚焦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作成後之學理與實務發展
作者
陳熙哲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明確表示:「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自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學理上稱本判決為「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法人獨立侵權責任、法人直接侵權行為責任)」之創設,王澤鑑教授(本文正文以下省略作為敬稱的教授、法官等詞)認為其係我國實務上具有創造性的法之續造之法律見解。
起訖頁
117-129
關鍵詞
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
、
組織義務
、
往來交易安全義務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602 (28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實務選編:刑事法類No.280
該期刊-下一篇
淺談檢察官在偵查中之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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