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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60115 (4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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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稅務新聞報導Q&A Vol.49 No.1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中減除。
起訖頁
11-23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60115 (49: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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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台無經營事實所領報酬不算我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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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傳承的法務與稅務:(九)拋棄繼承的民法與稅法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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