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個案說明境外保單在家族傳承中可能引發的遺贈稅爭議。當事人於2001至2012年陸續投保三張境外儲蓄險,總額逾2.48億元。103年底確診肝癌後,立即成立境外公司,並將三張保單的受益人更改為境外公司。國稅局後來將這三張鉅額保單納入遺產發單補稅。法院認為境外保單非依我國保險法訂立,不得主張死亡保險金免列遺產;且在罹癌後短期內設立境外公司、變更受益人,欠缺可信的非稅捐目的,顯示其目的在於隱匿財產、規避稅負,屬租稅規避而應予調整。本文並提醒,境外公司及境外保單具有高度法律風險,濫用資訊不對稱規避查核,不構成合法節稅,而可能演變為逃稅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