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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會決議——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設置董事會之目的既在使公司全體董事能經由參與會議,互換意見,集思廣益,以正確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之事項,則董事會之組成、召集及決議,應踐行正當程序,始可認係維護股東權益所為之經營判斷成果。惟法院就相關爭議事件進行審查時,如董事會之決議不涉及股東與董事間之利害衝突,除會議主席或董事間有剝奪其他董事充分表示意見、壓迫其他董事發言,限制董事諮詢其他會議成員之權利,致其未能取得所有重要資訊,違反董事地位平等,或其他程序安排有明顯錯誤、恣意而牴觸審議民主原理,足認有違反正當程序情節重大之情形外,原則上不介入干涉董事會如何討論以形成決議,以合理兼顧私法自治與正當程序之要求。至於董事未充分參與董事會運作表達意見,致公司受有損害者,係違反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尚難逕認該董事會決議無效。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董事會決議股東與董事間之利害衝突違反正當程序情節重大之情形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1 (2026: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訴訟費用之擔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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