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225條前段定有明文。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同法第1187條亦有明定。而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及應繼分,亦屬處分遺產之情形,如違反特留分規定,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許被侵害者,按其不足之數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惟扣減權一經行使,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所有遺產上,非謂該特留分易為應有部分,存在於各具體之標的物上,亦非謂該特留分轉換為按應繼財產價值計算之金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