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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601 (202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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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負責人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責任,係以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違反法令」等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為其成立要件之一部,該法令則指一般人相互間之行為規範。而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除有阻卻違法事由之情形,原則即屬違法性行為。是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法令」,乃因違背一般人相互間之行為規範義務,具違法性要件之概念,其致他人受有損害而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侵權行為責任之性質。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公司負責人責任
、
侵權行為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1 (2026: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所失利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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