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將曾在國民黨、救國團及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數個社團機構服務,而併計在公職人員退離給與的年資,以「真正溯及既往」方式予以扣除後重新核定退休給與,並還追繳過去已領以該等年資核給的退離給與金額。該條例的制定係民進黨及時代力量立委提案,提案理由則強調係為了「轉型正義」、導正威權統治時代「佔政府便宜」的違法措施,進而「維護民主憲政秩序」。然而,考試院為該等事項的主管機關,但卻罕見地未提出法律草案,其原因即在該條例的立法目的恐致違憲。 本文針對銓敘部已依法做成重新核定退休給與及追繳「溢領」退休給與行政處分之理由,舉出其他亦得採計為公職退休年資的非公部門服務年資案例,用以證明銓敘部若僅依上開「社團專職人員處理條例」做成行政處分,仍難以自圓其說過去諸多其他案例之情形。其次,本文澄清所謂的「黨職併公職」其實種誤導及汙名化的宣傳,因其原甚至是以較優的條件,鼓勵公、教轉任或借調至黨務機關或其他社團任職,故係以互惠及猶如行政契約的「年資互相採計」方式設制,且事實上亦有公、教職採計為黨務年資由國民黨發給退休給與的案例。最後,本文指出「社團專職人員處理條例」係對已終結的構成要件事實和法律關係,以制定新法律給予新的評價與效果,此屬於「真正溯及既往」而有違信賴保護的憲法原則,故應屬違憲之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