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實施前,醫藥本為一體,自民國84年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以來,明確之醫藥分業用於確保病人所獲醫療服務品質之維持;現今體系下是否仍存在醫師獨立調劑之情況?按藥事法第102條第一項所述,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該項所提及之前提,建立於同條之第二項,於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然而,該法條並未提及醫療急迫情形之界線,僅從文義理解即出現認知之分歧,以下所述之個案取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判決,便是針對醫療急迫情形認定之歧異,所衍生之行政法個案,筆者將盡力於事實之敘述與相關爭點之評析,並且以釋字第778號「醫藥分業下之醫師藥品調劑權案」作為論述主幹,進行議題之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