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文化衝突」、「原住民」為關鍵字進行檢索,將發現其結果幾乎全部都屬於刑事案件,且大多數裁判案由均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學說上關於「文化抗辯」之討論,和上述「文化衝突」有類似之情形,同樣都是運用在刑事案件的法學概念。然而,原住民(族)文化與國家規範之衝突並不僅限於刑事法領域,且自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明文揭示原住民應享有選擇依其傳統文化而生活之權利後,原住民文化權已成為我國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基於基本權利的垂直效力與水平效力,民事法領域與行政法領域也應該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文化權之意旨。因此,本文將從我國法院近期判決中,分別以憲法裁判審查的角度檢視法院如何在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詮釋應用原住民文化權,並從中提出批判與反思,認為原住民文化權之詮釋應回歸文化自治,始符合憲法解釋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