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由藍白委員共同支持的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案,頃於本(11)月14日傍晚完成立法,並經總統於同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該修正案主要修正第五條加第三、四項,重點為增訂光電環評條款,並羅列十大項須實施環評的案場環境,包括:位於國家風景區或經劃定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和重要棲息地、位於重要濕地、沿海地區的自然保護區、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用地、政府補助和獎勵實施造林的土地,屬於國有地、公營事業地、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累積設置面積5公頃以上、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累積設置面積5公頃以上、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設置、累積設置面積40公頃以上;若是同一地號,或道路連接、僅與道路、渠道排水路間隔等情況,其申請設置、累積設置的面積應合併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