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提出的年金改革釋憲聲請案,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81、782及783號解釋,對於削減已退休公教軍之退休金及退除役給與之修法,多數大法官則認為「與憲法尚無違背」。本文認為多數大法官以「恩給制」作為立論基礎,賦與修法削減退休金和退除役給與具有合憲性,實屬塘塞、過時與勉強,而未能探究「公法上職務關係」和「公法權利之保障」的發展。 其次,本文對多數大法官以「共同提撥制」為出發點所做的闡釋,指出重點並不在此,而應在於退休金和退除給與乃為依計算公式可得預先確知金額的「確定給付制」,且法律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亦係指「確定給付制」而有之規定。故而,修法削減經確定計算公式與條件所得金額的退休金和退除給與,實已有悖「確定給付制」以致侵害人民財產權而屬違憲。 本文同時指出,退休年金制度改革的肇因及所欲解決的政策問題,原在於「退撫基金」面臨即將破產的困境,故需要有所調整以延後「退撫基金」可能破產的時間。然而,在現行制度施行前已退休者,其與「退撫基金」面臨的問題毫無關聯,卻仍成為改革的對象,本文對此亦認為有違「比例原則」而屬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