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70號判決僅基於釋字第660號解釋系爭函之合法性及合憲性,即作為本案之裁判依據,而未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作為系爭函重新審查之規範依據,惟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布施行後,系爭函因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施行,產生是否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及第15條及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等規定之爭議,理由如下: 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5條及第14條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範之審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