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證據法則著重在於實體物證、書證或供述性證據之評價,然而傳統證據法則,並未包含處理「演算法證據」之證據態樣,而在面對此類型之新興證據形態下,傳統證據法則在處理此類型證據就有欠缺評估其證明能力與可用採性的一致性框架。此類涉及演算法證據的可採用性,重點在於其來源的可信度,而此類可信性評估所需技術及科學標準,則係針對技術基礎完整性、輸入資料準確性以及運作機制一致性進行全面評估,即非依賴對外感知、個人記憶或透過物證、書證有形外觀等過往證據調查以目見耳聞之觀察而獲致評價。有關於「虛擬幣流分析說明」之證據定位及調查方式爭議,對於司法實務運作產生重大影響,使用適當技術用於檢索無法儲存的動作,可參考技術運用起源地相關司法機關之法定程序判斷基準,避免因技術端之限制以至於產生證據方法之使用漏洞,此部分均為立法部門及司法審判實務或偵查執行機關於數位科技時代所需面對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