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德國、其他歐洲國家和美國法律中禁止債權讓與特約的效力。同時也考慮了歐洲法律[特別是《共同參考框架草案》(DCFR)]和國際公約的最新發展。 本文首先說明在德國法中將違反禁止特約的債權讓與解釋為絕對無效是不妥當的。這一點尤其可以從對《德國民法典》第399條第2支項和《德國商法典》第354a條的比較及對所有當事人利益的分析中得出。對《德國民法典》第399條第2支項的最佳解釋是違反禁止特約的債權讓與相對不生效。 本文的第二部分介紹了相對不生效已經被美國最高法院和英國學界認可。在法國,禁止債權讓與特約的絕對效力是完全未知的。該禁止特約只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為了保護善意的受讓人,嚴格解釋禁止債權讓與特約。《歐洲合同法》和《歐洲合同法原則》(PECL)也將禁止債權讓與特約的相對效力與善意相結合。《共同參考框架草案》甚至主張違反禁止特約的債權讓與絕對有效。艾登穆勒根據應然法提出建議,違反禁止特約的金錢債權讓與絕對有效。在其他情況下,他傾向於違反禁止特約的債權讓與發生相對不生效的法律效果。國際公約並沒有考慮到禁止債權讓與特約的絕對效力。禁止特約要麼是無效的,要麼只有相對效力。 對國際法的分析表明,德國將違反禁止特約的債權讓與解釋為絕對無效不符合國際發展趨勢。根據現行法,《德國民法典》第399條第2支項應被解釋為發生相對不生效的法律效果。根據應然法,至少在德國沒有債權登記簿的情況下,將禁止債權讓與特約的相對效力和善意結合是沒有意義的。或許艾登穆勒的建議是更佳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