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民法典》合同編通則中規定的債權轉讓規則外,保理合同章中的部分規則同樣構成債權轉讓的一般規則,同時應當結合這些一般規則理解保理合同的具體規則。債權的完全轉讓、擔保性轉讓和債權質押具有構造相似性和功能同質性,相關規則應當被實質性地統合,債權轉讓規則和債權質押規則在不同層面的相互參照,有助於規則的矛盾化解和漏洞填補。與物權變動無因性中的利益考量不同,債權轉讓的無因性更多涉及債務人的地位,無因性確實有助於債務人的保護,但經由轉讓通知和債務人抗辯的限制,無因性並非必須的教義構造。債權法定移轉可以參照適用債權意定轉讓的相關規則,但應注意到法律的特別規定和依據法定移轉性質不能適用這兩個限制。由此,債權轉讓與保理交易、債權質押、物權變動、債權法定移轉之間具有體系上的密切關聯,據此能夠形成融貫的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