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第398條允許債權人以抽象的處分契約讓與債權,但此在法律史上並非自明之理。本文回顧了共同法時期至19世紀債權讓與的學理、立法與實踐,探討了以下三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債權的可移轉性問題。讓與人能否完全讓與債權,抑或只能讓與行使債權的權能?受讓人如何取得債權人的資格?第二,債權讓與的抽象性問題。債權讓與後,債務人能否以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原因行為或基礎關係瑕疵為由提出抗辯?第三,債權讓與通知問題。讓與人或受讓人作出的債權讓與通知,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對以上問題的回答表明,債權讓與的規範構造具備促進債權流通和保護債務人之雙重面向,後者更劃定了債權讓與抽象性的邊界,此不同於物權領域的抽象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