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憲法觀點出發,探討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後,自2025年8月全面實施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制度,對偏遠地區學生教育機會均等原則所可能造成之制度性挑戰。該判決固然強調教師財產權之憲法保障,惟相關制度調整亦需兼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穩定與學生受教權之實質保障。本文結合法律釋義學方法與Iris Marion Young「差異政治」理論,指出現行制度在落實教育平等上仍存結構性限制。為回應憲法所揭示之教育機會均等價值,本文進一步提出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建議,包括偏遠地區服務年資倍計、特殊津貼設計與晉升優先機制等制度工具,期能兼顧教師權益保障與偏鄉學生受教權之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