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的婚後資本所得(婚後財產收益)歸屬,在我國法律上爭議甚多,屬於檢視一國法定夫妻財產制的“極限問題”之一。在價值層面,夫妻個人財產的婚後資本所得應適用統一規則。現行法上的“三分法”及其對應歸屬規則不甚合理。作為理想方案,夫妻個人財產的婚後資本所得應一律是夫妻共同財產(全有方案),從而為夫妻的婚後行為提供適當經濟激勵。在現行法上,作為次優選擇,應以全有方案為原則,僅在少數情形下適用或者類推適用《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8條所代表的比例方案,即夫妻按一定比例分享夫妻個人房屋的婚後自然增值。比例方案因潛在依據不同而有不同版本。其中,“模擬自由交易”的比例方案關注夫妻財產之間的(被迫)經濟支持,旨在彌補由此造成的交易自由缺失,相對更優。對於實務中最關切的前述第78條之適用,關鍵認識在於,夫妻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維持了抵押債務在整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存在,相應,夫妻共同財產有權獲得整個抵押債務所對應的房屋婚後增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