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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Vol.48 No.20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契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
答: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所稱「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應計入「契約成立之日」。(財政部97/05/15台財稅字第09704526040號令)
起訖頁 59-59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51031 (48:2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從案例事實探討稅捐超徵的原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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