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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留分——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依遺囑內容實施結果,致其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該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而應得特留分之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可類推適用同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以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所謂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而受侵害,係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又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其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並非繼受被代位人之繼承權,代位繼承人因代位繼承所取得之特留分是否受侵害及行使扣減權有無罹於除斥期間,應自代位繼承人知悉其特留分遭侵害為起算,此與其何時知悉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無涉。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特留分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扣減權除斥期間代位繼承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12 (2025: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帳戶借用契約——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78號
該期刊-下一篇 當事人恆定原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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