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會員登入
|
元照網路書店
|
月旦品評家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512 (2025:12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契約方式之約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上字第20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固為民法第166條所明定。惟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有以保全契約之證據為目的,而非屬契約成立之要件者,即無上開法條適用之餘地。前者,係完成某種形式,為契約之成立要件;後者,係權利之行使(請求)或意思通知約定應依一定方式,旨在保全證據,免除爭議發生時之舉證困難而已,二者顯然不同。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契約方式之約定
、
保全契約之證據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12 (2025: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約金——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72號
該期刊-下一篇
法人侵權責任——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