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意思主義模式”被我國學者認為是法國法上的物權變動模式。但是在法國國內,由於《法國民法典》文本並沒有明確確立債權意思主義,學者圍繞債權意思主義是否存在的問題展開了長達上百年的爭論。債權意思主義的解釋使《法國民法典》的很多條文變得難以理解,特別是債權意思主義與給予義務,同時,其與“一物二賣”情況下的解決方案存在著難以解決的抵牾。此外,由於債權意思主義破壞了交易安全,同時損害了合同雙方的利益,在實踐中,當事人會通過各種手段,例如買賣預約、所有權保留條款等排除債權意思主義的適用。除此之外,債權意思主義還會因標的物性質而無法適用。考慮到其特別狹窄的適用範圍,債權意思主義究竟是一個原則,抑或僅僅是一個例外值得思考。以上困境的形成有其深厚的歷史和體系的原因。《法國民法典》的立法者並沒有完全拋棄羅馬法上的傳統而確立債權意思主義,而是受到了羅馬法、自然法學派、教會法以及當時交易實踐的共同影響。這使得《法國民法典》產生了某種微妙的混合繼受現象。但是《法國民法典》立法者的原意遭受了誤讀。《法國民法典》中的所有權具有雙重內涵,即對物權和向物權。向物權是一種對人權,可以在雙方達成合同合意時通過擬制化的“民事交付”而被轉讓。但是只有在出賣人進行現實交付後,買受人才真正獲得對物權意義上的完全所有權。這才是債權意思主義和公示對抗制度的實質。因此,從對物權轉讓的意義上來說,債權意思主義並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