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被稱為「帝王條款」,不僅各法領域皆有適用,且具有統攝各法秩序之規範效力。然則,「誠實信用」不是所謂「言必誠信,行必中正」的做人道理與行為準繩,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其內容高度抽象,規範內涵不能自身成因(causa sui),無法透過說文解字自生自發,毋寧是應然誡命與事實情境交互作用下之法思維產物,因此必須從叢叢事例中逐案推敲理據、累積類型,方得以漸次獲得原則的外沿與內涵,進而發揮引領行止的規範功能,形成支配法律生活的指標,此誠信原則作為裁判選評主題之所由與宗旨。本專欄於前期將觀測視線轉移到國家賠償事件之民事法院裁判,所選3則判決主要聚焦在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抗辯的限制及其與誠信原則之適用關係。本期續選3則判決,分別涉及「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之程序」、「國家賠償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與誠信原則之關係,以資比較觀察。鑑於本專題著重在國家賠償請求權與誠信原則之關係,故【法院見解】如前期僅節錄與此有關者,併此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