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之見解 一、原告是否系爭房地實質經濟利益歸屬之納稅義務人?被告以原告為裁處罰鍰之對象,是否適法? 1.關於納稅義務人之判斷並非單依登記名義人為之: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房地合一稅係以交易房屋、土地等標的之所有權人個人為納稅義務人,並採自動報繳制,如有交易所得或受有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負有應依限自行申報之義務,如有違反,即該當上述處罰規定之要件。至於納稅義務人之判斷,即「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的構成要件事實,依納保法第7條第2項規定意旨,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而非單以登記名義之所有權人為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