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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下)
中文摘要
法院判決之見解
一、原告是否系爭房地實質經濟利益歸屬之納稅義務人?被告以原告為裁處罰鍰之對象,是否適法?
1.關於納稅義務人之判斷並非單依登記名義人為之: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房地合一稅係以交易房屋、土地等標的之所有權人個人為納稅義務人,並採自動報繳制,如有交易所得或受有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負有應依限自行申報之義務,如有違反,即該當上述處罰規定之要件。至於納稅義務人之判斷,即「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的構成要件事實,依納保法第7條第2項規定意旨,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而非單以登記名義之所有權人為判斷標準。
起訖頁 42-4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51015 (48:19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民事訴訟在爭點效的適用與釐清——以新光小公主認領案為例(下)
該期刊-下一篇 從案例事實探討稅捐超徵的原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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