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理論是《德國民法典》承認的基礎理論,這一理論包括分離原則與抽象原則兩項基本原則。對此仍有必要討論的問題是:這兩個基本原則是否等同?將二者區分的意義是什麼?分離原則與抽象原則均有其各自的反原則:分離原則的反原則是一體原則,抽象原則的反原則是有因原則。在各原則(反原則)的組合方面,有因原則、抽象原則均以分離原則為前提,分離原則與有因原則的組合會達成與一體原則相近的結果,因此邏輯上分離原則與抽象原則並不等同。此外,分離原則與抽象原則不能等同的原因還在於:存在對這兩項原則突破的嘗試。其中對分離原則突破的討論較少,且相關情形均可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實現,因此分離原則無須突破。突破只有對抽象原則而言是可能且常見的,其目的是在個案中以有因原則取代抽象原則,即負擔行為的缺失或無效會自動地導致處分行為的無效,例如真正的條件關聯情形。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不應被融合為一個法律行為,進而適用《德國民法典》第139條。瑕疵同一的情形並非抽象原則的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