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1997年修憲將憲法本文的「修正式內閣制」改為「半總統制」,但修憲前在動員戡亂時期裡優先適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其實並未有完整實施「內閣制」的經驗。也因此,即使修憲改為半總統制迄今二十多年,仍缺乏半總統制所固有之議會內閣制框架與精神的實施經驗,使得人們也認同總統擁有最高的行政決策權。故而,「朝小野大」如此不符議會民主制的情形,在我國卻不認為有悖於憲政民主原則。 2024年大選後由民進黨「雙少數執政」,其民主的正當性本已不足。但立法院修法要求總統前來國情報告常態化,以及以法律明定報告的內容和方式,卻遭憲法法庭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國情報告的內容及方式違憲。然而,本文指出總統定期向立法院國情報告有益於促進民主,而對人民權利和公共利益並無害,藉以反思我們對憲政體制究竟了解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