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父母給予子女財產約定構成利他合同的補償關係,其對價關係屬一般贈與。根據父母雙方負擔財產給予義務的情況,該對價關係可能是父母一方對子女的贈與,也可能是父母雙方分別對子女的贈與。由於子女難以依據對價關係獲得救濟,在給予子女財產約定構成真正利他合同時,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應當強化子女在補償關係和執行關係中的地位。父母一方作為補償關係中的債權人享有解除權的,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應當根據履行障礙的類型、子女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子女在維持約定和解除約定時利益狀況之對比,限制父母一方行使解除權。負有財產給予義務的另一方不能行使解除權。在父母一方解除後,子女可以請求另一方承擔替代給付的損害賠償。不僅如此,僅在子女同意時,父母雙方才能合意解除給予子女財產約定。僅父母一方負擔財產給予義務的,父母一方不得以補償關係所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抗子女的履行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