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在企業破產中的適用應以法理兼容性與程序正當性為雙重主線。實體法層面,代物清償、有限責任與股份自由轉讓理論應與破產法的集體清償原則相協調。程序法層面,債轉股在企業破產中可適配的程序包括預重整、重整、和解。具體規則層面,企業破產中的債轉股應依託重整與和解程序框架展開,核心聚焦表決、批准及退出機制。其一,債轉股方案作為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的組成部分,其表決須遵循破產程序多數決規則,反對債權人可通過現金清償退出,但不影響方案整體效力。其二,法院對債轉股方案應進行形式與實質雙重審查,強制批准須符合法定要件,和解協議禁止強制批准。其三,債轉股後的股權退出須依託企業治理機制優化,通過調整管理層架構、設計合理退出計劃並強化“府院聯動”制度化路徑,整合行政司法資源以保障退出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