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道德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安身立命的根基。國際範圍內的商業道德經歷了由經驗標準到功能標準、由體面行為的主觀道德到自由效率的客觀道德以及由競爭者本位到社會利益本位的轉變,其內涵不斷更新和重構,但通常仍未拋棄商業道德的外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商業道德經歷了由泛化的世俗道德到市場領域化的商業倫理、以公認的行為規範為代表的經驗標準到以市場競爭不受扭曲的功能標準以及經營者優位到市場競爭秩序優位的轉變,商業道德的內涵和標準不斷地被塑造,但其基礎地位一如既往。在多種觀念和價值交織之下,商業道德內涵和標準的塑造要統籌兼顧經驗標準與功能標準,以功能標準優先,除非另有更高位階的道德訴求;在法益保護多元化之下,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優先。依照商業道德判斷競爭行為的正當性,通常以經營者或者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為表面證據,突出競爭自由和市場效率的價值目標,最終以是否扭曲市場競爭為根本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