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不動產登記簿在共性之外亦存在許多重要區別,主要表現在法律淵源,不動產登記簿的種類、內部結構、登記主體、登記權利、登記制度的原則、登記查詢制度、登記錯誤的救濟措施以及登記簿的公信力等方面。我國不動產登記簿在局部功能上有優勢,但在立法的技術性、體系性和完整性方面不如德國,我國“一權一簿頁"的登記簿設置模式也不利於登記簿空間的集約利用。我國立法上應該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信力,應該細化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及查詢信息的反饋,應該將當事人行使不動產登記簿更正請求權作為行使訴權的前置性條件,應該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對於登記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適用過錯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