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下稱1636裁定)指出:「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無異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效果,自違反上開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有學者認為:原住民保留地以外財產的借名行為,也應依此一原則而解釋其效力。另有學者指出:1636裁定見解,引發最高法院是否變更見解認為「借名登記契約均為脫法行為,無效」之整體圖像的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