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揭櫫,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斯項見解,開創法人就其名譽權受侵害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新猷,殊值重視!其次,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81號判決指出,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就婚姻已發生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的情形,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對其婚姻解消自由是否顯然過苛之個案判斷上,仍應兼顧無責配偶維持婚姻之意願,以及解消家庭關係所生權利義務是否已公平滿足,無責配偶乃至子女間之情感、財務經濟及子女最佳利益是否已獲得確保等事項,俾求衡平,足堪贊同。末者,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表示,於前訴訟獲勝訴判決之當事人,如就特定爭點受不利判斷,因其對於原判決主文並無不服,原則上不能循上訴途徑予以救濟,是如在訴訟制度內未賦予其充分攻防之機會,自不宜在後訴訟使其就該爭點之判斷發生爭點效而生拘束力,以符公平,亦值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