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駕駛車輛未熄火停放於道路上,警察經用路人通報後趕到現場。由於車輛上鎖,加上窗戶玻璃紙為深黑色,無法自外部確認車內狀況及人數。警察多次拍打車窗,但車內無人回應。警察又向附近民眾詢問,但民眾均表示不清楚該車輛發生何事。警察查詢車籍資料,並得知車主聯繫資料,但聯繫不上車主。此時車輛引擎仍在發動狀態。警察擔心車內發生危險,逕行拉開車門,發現車門並未上鎖,而駕駛甲在座位上昏睡,副駕駛座則放了一把非制式手槍。經警方檢視手槍,發現已上膛1顆非制式子彈,彈匣內尚有6顆非制式子彈。警方隨即以現行犯逮捕駕駛甲,並在其背包中又發現29顆非制式子彈。 警方以駕駛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偵辦。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主張本案扣得之槍枝及子彈,乃經員警違法盤查上開車輛而非法扣得,均無證據能力。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斷本案槍彈的證據能力問題? |